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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案例教你辨别骗税与偷税

更新日期:2021年03月01日

声明:本文由闫淑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案情介绍

1.沈阳庞大水泥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为钱玉财,现变更为钱玉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经营水泥及水泥制品。经查,该企业利用购货方是本地区不索要发票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个人,采取设置“账外账”等手段,将这部分收入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2005年至2007年间,共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销售收入7617万元,造成少缴纳增值税431万元、少缴纳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各税费285万元、少代扣代缴法定代表人个人所得税7.18万元。

2.鲁桂公司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在没有发生真实的货物出口业务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向他人购买取得出口服装、皮制手袋和机械配件类产品单证,以虚构自营业务进行假报出口,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伪造资金流,形成支付货款给开票方的假象,再以中间账户进行“资金回流”,虚构购销关系骗取出口退税。其间共取得虚构的自营出口业务单证66套,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37份,涉及金额4918.94万元、进项税额836.22万元、价税合计5755.16万元,分51批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申报退税额768.99万元,骗取退税款662.38万元,已申报未退税款106.6万元。

处理结果

1.少缴上述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税(费)款723.18万元,并处所偷税款50%罚款,按日加收滞纳金,并以涉嫌偷税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钱玉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姜卫东、李树强、张海峰、王本世等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中,姜卫东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李树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60万元;张海峰免予刑事处罚,所退赃款49.4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王本世免予刑事处罚。主管国税局拟对鲁桂公司已收到的退税款662.38万元予以追缴,对未退的106.6万元税款不予退税。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税与偷税的区别

从上述两个案例看,偷税就是有应纳税行为,但是弄虚作假,变应纳税为不纳税,直白点说就是纳税人把应缴入国库的钱截留进自己腰包。骗税主要是指骗取出口退税,即未发生出口退税行为,但是弄虚作假,变不应退税为应退税,直白点说就是纳税人把已缴入国库的钱骗进自己腰包。(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