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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份“外卖”看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

更新日期:2021年03月01日

声明:本文由作者马晓尧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民以食为天,在我们的生活中“外卖”一直是伴随我们成长的“优良”食品,我相信在大都市,没有谁没吃过“外卖”,在享受美食的同时,我们国家的税收政策也在“美味”中发生着变化。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和大家讲讲从一份“外卖”看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

案例:小张是美味餐饮公司的会计,公司不仅为客户提供现场消费的餐饮,还为公司附近的写字楼送“外卖”,那么这“外卖”在不同的年代,公司应该怎么纳税呢?

在1996年5月应该怎么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规定(该文自2012年1月1日起废止):

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自1996年5月20日起执行。

营业税适用5%的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

美味餐饮公司在1996年后,对外销售“外卖”,也就是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缴营业税,适用5%的税率。

在1996年11月应该怎么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该文自2012年1月1日起废止):

一、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自1996年11月7日起执行。

混合销售适用5%的营业税,兼营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

美味餐饮公司在1996年11月后,对外销售“外卖”,也就是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缴营业税,适用5%的税率。

在2012年应该怎么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美味餐饮公司在2012年,对外销售“外卖”,也就是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缴增值税,适用3%的征收率。

在2013年5月应该怎么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美味餐饮公司在2013年5月后,对外销售“外卖”,也就是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缴增值税,适用3%的征收率。

在2016年5月应该怎么缴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美味餐饮公司在2016年后,对外销售“外卖”,也就是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缴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美味餐饮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通过以上不同年代的“外卖”税收政策,你是否感觉到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