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04日
为积极稳妥推进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完善专户理财业务规则,经认真调查研究,我会拟对《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1号)及其配套规则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后,我会将重新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和《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10号)及《关于发布〈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08]36号)将同时废止。
现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征求意见稿)和《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0年11月16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如下:
传 真:010—88061446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邮 编:10003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3: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3: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