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4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国发〔2010〕21号文的要求,抓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其中,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变相继续审批;对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主动与国家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认真制定下放审批项目管理办法,及时将审批项目纳入全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确保审批项目顺利实施。同时,要结合贯彻落实《印发广东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粤府函〔2010〕23号),大力推进审批方式创新,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强监督制约,切实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监察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八日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9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84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13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71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
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