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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银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28日
银监会:
   你会《关于申请实行新一期银行业监管收费的函》(银监函[2009]366号)收悉。为保证银行业监管工作需要,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现将重新审定后的你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准你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简称“被监管单位”)继续收取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其中,机构监管费按照被监管单位的实收资本收取;业务监管费按照被监管单位剔除实收资本后的资产总额收取。
  实收资本、资产总额的具体数额以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末会计报表为准(不包括表外列示的信托资产和委托资产)。在同一会计核算年度内,被监管单位的境外分支机构在境外缴纳的监管费用,可以从被监管单位缴纳的业务监管费中抵减,但抵减额最高不得高于该分支机构按境内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业务监管费。
  二、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为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促进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对以下被监管单位暂时免收银行业监管费:
  (一)政策性银行;
  (二)尚未实施商业化改革,仍然主要承担政策性资产处置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商业化改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股份公司成立后第二年起不再免征银行业监管费;
  (三)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社区资金互助社和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四)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在农业银行单独编制三农事业部资产负债表、单独配置三农事业部资本的基础上,对农业银行拨付三农事业部的运营资金免收机构监管费,对三农事业部免收业务监管费;
  (五)持续经营不足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新设立法人金融机构。
  四、你会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你会收取的银行业监管费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被监管单位企业法人应于每年7月1日和12月1日之前,分两次将当年应缴纳的银行业监管费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分送被监管单位企业法人所在地银监局和财政部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50号)有关规定执行,银行业监管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2项“银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机构监管费”和02目“业务监管费”。你会开展银行业监管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六、你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多收、少收、缓收、免收银行业监管费的,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七、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由你会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申报。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