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29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
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行为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制度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提交招标核准申请,实行备案制项目应在项目备案之后及时向备案部门提交招标核准申请。县级以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认真履行招标核准工作职责,要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严禁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需要和有特殊专业要求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的,应经该项目招标核准部门的同级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报批。
二、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未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任何单位不得组织开展招标活动;已经开展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指定媒体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招标公告发布工作。
三、改进资格预审制度
一般性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进行资格后审或者不进行资格审查;结构复杂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按相关规定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公布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一般性和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划分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资格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家的条件和抽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的规定执行,招标人不得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资格预审委员会。
四、完善招标人参与评标管理机制
建立招标人参与评标的资格管理和名额限制制度。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和要求,人数原则上以一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
五、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有效记录,严格执行评标专家准入和清退制度。省有关部门要加快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整合优化省内评标服务机构的专家资源,扩大评标专家库的专业构成和队伍容量,为消除地区和行业限制、实行统一协调管理提供保障。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经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核实后应及时从评标专家库除名,并向社会公布。
六、推进信息公开
招标投标各项活动要严格遵守公开透明原则。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大力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完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加大违法行为记录披露力度。
七、促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统一
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提高服务质量。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通过非法设定投标许可、备案、招标文件审查、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的潜在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地区、本行业市场;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行业的承包商和供货商。
八、加强行政监督执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明晰各监督部门之间的职责,切实做到有效监督。行政监督部门自身作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同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监察部门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协调机制和监控体系,加强部门、地区相互之间在规则制定、监督检查、案件处理、信息沟通等方面的协调;行政监督与监察机关要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站,并切实加强招标投标违法违规线索处理和案件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