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03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将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分析报告分别以书面形式和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收费统计系统报送至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县(市)、区一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市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时间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我省收费统计工作考核仍按粤价[2008]215号文件印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