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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0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掌握分析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和收费变化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做好收费管理工作,我们对2007年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进行了适当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仍按发改价格[2007]259号文件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