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协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9年10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以下简称国办56号文件)。这是新时期、新阶段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中长期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体现了党和国家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新高度,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新时期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意识和首创精神,中注协研究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各地方协会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阶段的工作,认真组织征求意见和建议,并于2010年2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
联系人:中注协办公室 程华
电 话:010-88250082
传 真:010-88250077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邮编:100039)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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