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05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 02-04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05-18 ]
相关文章
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