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天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章制度

深圳交易所关于做好企业债券发行人2009年中期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9年06月30日
各企业债券发行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证监会和本所提交中期报告,并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予以公告。”现将有关2009年中期报告披露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企业债券中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可选择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进行免费披露,也可选择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进行披露。
  二、企业债券发行人的中期报告应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企业财务会计状况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和可能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
  (四)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在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中期报告的披露工作。预计不能在2009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中期报告的发行人,应当在2009年8月2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中期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人:丁晓东
  联系电话:(0755)25918532
  电子信箱:xdding@szse.cn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