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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9年06月30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9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半年度报告有关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半年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预计不能在2009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公司,应当在2009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9年9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半年报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在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每日最多安排30家公司披露本次半年报。公司预约披露情况将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并及时更新。
  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半年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在本次半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半年报的内容。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半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并报本所备案。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9条的规定,披露2009年半年度相关会计数据。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定期报告披露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规定,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不得转让其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上市公司预计2009年半年度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变动且未在此前进行业绩预告的,或者已发布业绩预告的公司但预计2009年半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等要求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09年7月15日。
  七、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经审计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以现金分红方式的除外);
  (二)拟在下半年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
  (三)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如出现本次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八、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外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自然灾害等情况,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董事会报告”中充分披露导致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变动的具体因素及影响数,说明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风险以及下半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风险因素及应对措施。
  九、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对相关情况作出披露,并参照相关格式,在本次半年报摘要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进行相应披露。
  十、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增加披露以下内容:
  (1)持股30%以上股东在报告期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如适用);
  (2)报告期内有关方对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重大资产重组等承诺的收益作出补偿的情况(如适用);
  (3)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应披露的报告期证券投资情况;
  (4)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应披露的报告期重大合同情况;
  (5)按照本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应披露的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和采访等活动情况。
  十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半年报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200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半年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三)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
  (四)监事会以决议方式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公告稿(如监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半年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如经审计);
  (六)载有本次半年度报告的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定期报告数据文件及XBRL实例文档(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5.2”或以上版本制作该文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分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公司可以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半年报的相关文件,但半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高管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应当通过传真方式提交本所。
  十三、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半年报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半年报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半年报,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四、本所对本次半年报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交易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回复,并按照本所要求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十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