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建立再保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9年03月26日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加强再保险监管,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行业风险防范机制,促进财产保险行业切实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我会决定建立再保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请你公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于每季度后一周内,将上一季度有关情况按附件1、2要求分别以文本、电子版(Excel格式)上报我会。
联 系 人:邵绛霞
电 话:010-66286216
传 真:010-66288096
邮 箱:reinsurance@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