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天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章制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更新日期:2008年12月17日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汕国税发〔2008〕158号)悉,现就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关于在CTAIS2.0有关内资企业筹办期的操作问题
  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筹办”的新设立企业,虽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企业已经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登记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及范围,可能从事和注册住所地址没有直接关系的经营活动。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根据《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函〔2003〕626号)规定,对其办理税种登记,要求其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筹办期结束后,及时进行跟踪管理。
  关于“筹办管理”模块的拓展应用问题,省局将及时向税务总局提交修改CTAIS2.0的业务需求,建议将“筹办管理”模块由外资企业扩大至内资企业使用,以解决基层税收管理的实际需要。
    二、 关于登记注册类型问题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规定,工商部门企业(机构)类型为“1122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的,对应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为“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抄送: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