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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8年11月27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91号文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区域使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的有关要求,做好有关货物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在的国税部门要做好与主管海关的沟通衔接,加强对相关企业和货物的管理,并按照91号文要求做好有关情况的统计。统计结果连同具体分析报告每半年(分别于7月20日前和1月20日前)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一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