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8年11月21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有针对性地引导和辅导非居民企业熟悉新报表的填写要求,理解掌握新报表的内容和逻辑关系,认真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在使用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国际税务处)反映。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有针对性地引导和辅导非居民企业熟悉新报表的填写要求,理解掌握新报表的内容和逻辑关系,认真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在使用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国际税务处)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8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申报时间分为年报和季报两种,按征收方式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类。2008年度申报时启用年报,2009年季度申报时启用季报。
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国税函〔2008〕44号印发)修订后的表样,自2009年1月1日起使用。
三、上述报表使用A4型纸,由各地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自行印制。
四、各地应加强对上述报表印发使用的管理,做好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非居民企业准确填报报表。执行中若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申报时间分为年报和季报两种,按征收方式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类。2008年度申报时启用年报,2009年季度申报时启用季报。
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国税函〔2008〕44号印发)修订后的表样,自2009年1月1日起使用。
三、上述报表使用A4型纸,由各地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自行印制。
四、各地应加强对上述报表印发使用的管理,做好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非居民企业准确填报报表。执行中若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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