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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14日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我会拟定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布,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8年10月20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010—88061167, 88061504
  电子信箱: lilinqi@csrc.gov.cn
   附件:《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根据《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42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作为第42条第二款:
  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