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企业债、分离债按证券帐户实行净价交易等事项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7日
各会员单位:
为了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本所将于2008年10月13日,对企业债及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以下称“分离债”)的交易申报模式和报价方式进行调整,申报模式将改现行的按交易单元申报为按证券帐户申报,报价方式将改按全价申报为净价申报,全价结算。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和分离债将可用于质押式回购。现将相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请会员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相关业务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将现行企业债(证券代码段为120和129)交易,由以会员名义按交易单元申报交易改为按证券帐户申报,相关前端控制由会员负责。
(二)企业债和分离债(证券代码段为126)同时在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均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三)可用于质押式回购的企业债和分离债具体名单由本所另行通知,相关出入库证券代码见本所2008年9月23日发布的《关于启用105代码段的通知》。
(四)企业债和分离债的质押申报和转回,可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
通过竞价交易系统买入的债券,当日可进行质押券入库申报;通过竞价交易系统质押券出库申报成功的债券,当日可卖出。
(五)证券公司客户企业债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不能买入企业债,也不能参与质押式回购,其中已有的企业债只能卖出。相关前端控制由会员负责。
(六)企业债和分离债的兑付兑息安排及收费标准,比照公司债券办理。
二、业务实施准备和要求
会员单位应按照《关于做好企业债按证券帐户净价交易的相关技术准备的通知》和《关于做好企业债按债券帐户净价交易的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认真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和数据报送工作。
(一)10月10日21点到11日8点为正式申报阶段。各会员单位应特别注意如下几点:
1、10月6日至10日的试申报期间的试申报数据,将在10月10日闭市后被清空。
2、各会员单位必须在正式申报阶段申报正式数据,最后一次有效报送数据将被作为企业债入帐户处理依据,相关企业债据此记入指定帐户。
3、规定时段截止后,如各会员单位未报送或报送无效的,原记录在客户债券结算单元的企业债,将被全部记入专用帐户。对于原记录在证券公司自营、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或财务公司等机构自营债券结算单元的企业债,无论参与人有效申报总量是否与其自有或租用债券结算单元相同代码企业债持有总量一致,都记入其事先申报的证券帐户。
(二)10月11日12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将向市场发布入帐户后的企业债余额数据,请各会员单位及时接收。
(三)本所和中国结算将于10月11日16点至17点进行全市场测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为了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本所将于2008年10月13日,对企业债及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以下称“分离债”)的交易申报模式和报价方式进行调整,申报模式将改现行的按交易单元申报为按证券帐户申报,报价方式将改按全价申报为净价申报,全价结算。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和分离债将可用于质押式回购。现将相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请会员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相关业务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将现行企业债(证券代码段为120和129)交易,由以会员名义按交易单元申报交易改为按证券帐户申报,相关前端控制由会员负责。
(二)企业债和分离债(证券代码段为126)同时在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均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三)可用于质押式回购的企业债和分离债具体名单由本所另行通知,相关出入库证券代码见本所2008年9月23日发布的《关于启用105代码段的通知》。
(四)企业债和分离债的质押申报和转回,可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
通过竞价交易系统买入的债券,当日可进行质押券入库申报;通过竞价交易系统质押券出库申报成功的债券,当日可卖出。
(五)证券公司客户企业债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不能买入企业债,也不能参与质押式回购,其中已有的企业债只能卖出。相关前端控制由会员负责。
(六)企业债和分离债的兑付兑息安排及收费标准,比照公司债券办理。
二、业务实施准备和要求
会员单位应按照《关于做好企业债按证券帐户净价交易的相关技术准备的通知》和《关于做好企业债按债券帐户净价交易的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认真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和数据报送工作。
(一)10月10日21点到11日8点为正式申报阶段。各会员单位应特别注意如下几点:
1、10月6日至10日的试申报期间的试申报数据,将在10月10日闭市后被清空。
2、各会员单位必须在正式申报阶段申报正式数据,最后一次有效报送数据将被作为企业债入帐户处理依据,相关企业债据此记入指定帐户。
3、规定时段截止后,如各会员单位未报送或报送无效的,原记录在客户债券结算单元的企业债,将被全部记入专用帐户。对于原记录在证券公司自营、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或财务公司等机构自营债券结算单元的企业债,无论参与人有效申报总量是否与其自有或租用债券结算单元相同代码企业债持有总量一致,都记入其事先申报的证券帐户。
(二)10月11日12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将向市场发布入帐户后的企业债余额数据,请各会员单位及时接收。
(三)本所和中国结算将于10月11日16点至17点进行全市场测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