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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行政许可公示项目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8年09月25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的规定,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修订)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7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部分税务行政许可公示项目进行废止,废止的内容包括:
  一、《通知》中的“二、项目名称: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中的“(二)拆本使用普通发票,(三)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审批,(四)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等条款;
  二、《通知》中的“三、项目名称: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条款。
  三、《通知》中的“五、项目名称: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收款装置的审批”条款。
  与此同时,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作相应的修改(见附件),请各地按修改后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印发给纳税人使用。
 
   附件:修改后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