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8年09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
(一)在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1.5升”。
(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 乘用车”项下的“3.0升<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二、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
(一)在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1.5升”。
(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 乘用车”项下的“3.0升<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二、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