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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税局关于门前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4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深圳)
  一、门前个税证明的开具范围
  (一)在每年度省局统一开具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对纳税人在该年度或年度内某时段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门前开具个税证明;统一开具之后,原则上不再重新开具个税证明。
  (二)在每年度省局统一开具之后,若存在错漏、遗失或邮寄未达等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对纳税人在该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门前开具个税证明。
  二、门前个税证明的使用和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省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85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个税证明的领发、填用、作废、损失等环节的管理,同时要做好门前开具个税证明的审核和有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O O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