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0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通知》(中评协[2007]109号)精神,为了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现将2008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具体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应当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布置开展本地区的综合评价工作。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5月15日之前,将填写好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执业质量减分统计表》(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地方)》(附件2)和《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中央)》(附件3)一式两份上报给所在地地方协会,对需要其他地方协会证明的行业贡献,应当提前取得书面证明文件,一并上报。
三、各地方协会在核实、汇总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执业质量和行业贡献信息的基础上,于5月31日之前,将《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执业质量得分汇总表》(附件4)、《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汇总表(地方)》(附件5)、《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汇总表》(附件6)、《资产评估综合评价——评估收入汇总表》(附件7)及机构上报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执业质量减分统计表》(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地方)》(附件2)和《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中央)》(附件3)连同以上表格的电子版报中评协。
四、中评协将于6月底之前公布AAA、AA、A级资产评估机构结果,地方协会应在7月15日前将本地综合评价结果向中评协备案,中评协将在网站统一公告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结果。
五、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各指标权重及行业贡献计分标准见附件8、附件9和附件10。
六、在本次综合评价工作中,由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尚在有效期中,处在过渡期的资产评估机构参加综合评价但暂不执行《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十条“不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只能划入C级”的规定。
七、《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评估收入汇总表》(附件7)中,评估收入栏目以资产评估机构实际交纳会费为计算基数。
2007年分立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的规定,可以继承原资产评估机构的经营业绩,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在2007年取得的资产评估收入可以并入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收入指标。
2007年合并的资产评估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或注册登记的,合并前各机构在2007年取得的资产评估收入可以合并计算。
地方协会在填制《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评估收入汇总表》(附件7)时,应当对合并收入的机构予以说明。
八、各地方协会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中评协反映。
联系人:何亮亮 唐伟
联系电话:010-88191725 010-88191788
电子信箱:hell@cas.org.cn
附件: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执业质量减分统计表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地方评协)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中评协)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执业质量得分汇总表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汇总表(地方评协)
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汇总表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评估收入汇总表
综合评价指标权重表
行业贡献计分标准(地方评协)
行业贡献计分标准(中评协)
二○○八年五月五日
附件1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执业质量减分统计表
评估机构代码: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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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或
惩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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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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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或
惩戒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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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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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质量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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