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就《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8年04月16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我国从1984年开始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为了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法制化、机制化,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和廉政勤政建设,审计署等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审计署等部门对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征求意见稿规定,经济责任是指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三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家的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第二条)
(二)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形式与组织管理方式。征求意见稿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实行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两种形式,即主要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第四条)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机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干部监督、干部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管理、协调、指导、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由干部管理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实施;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干部管理部门提请上一级审计机关实施;国务院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中央干部管理部门组织安排。(第九条)
(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程序。征求意见稿规定,审计机关接受委托后,要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重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公示被审计对象、审计时间、审计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在书面征求并研究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审计机关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连同审计报告、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送达委托部门。(第四章)
(四)关于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决策能力、行政或者经营效果、管理水平,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国家政策和廉政规定情况,作出审计评价(第三十五条),并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担任特定职务期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界定(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干部监督、干部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将运用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第二十二条)
二、其他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08年5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jzr@chinalaw.gov.cn。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我国从1984年开始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为了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法制化、机制化,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和廉政勤政建设,审计署等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审计署等部门对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征求意见稿规定,经济责任是指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三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家的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第二条)
(二)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形式与组织管理方式。征求意见稿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实行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两种形式,即主要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第四条)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机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干部监督、干部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管理、协调、指导、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由干部管理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实施;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干部管理部门提请上一级审计机关实施;国务院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中央干部管理部门组织安排。(第九条)
(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程序。征求意见稿规定,审计机关接受委托后,要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重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公示被审计对象、审计时间、审计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在书面征求并研究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审计机关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连同审计报告、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送达委托部门。(第四章)
(四)关于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决策能力、行政或者经营效果、管理水平,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国家政策和廉政规定情况,作出审计评价(第三十五条),并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担任特定职务期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界定(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干部监督、干部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将运用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第二十二条)
二、其他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08年5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jzr@chinalaw.gov.cn。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