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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7号: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8年03月03日
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相关规定发布以后,陆续有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向我们询问外部机构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的有关问题。为此,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7号: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务会计部报告。
   联系人:郭菁  王证
  电话:010-66286182  66286125
  传真:010-66288102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7号:
  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
 
   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中要求人寿保险公司披露外部机构对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出具的审核意见,其中的“外部机构”是指哪些机构?
  答:对人寿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出具审核意见的外部机构,是指符合独立性要求和具备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机构。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时,其独立性应满足《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寿险公司提供财会、精算等咨询服务的外部机构,不得同时为寿险公司提供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服务。
  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须事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问:外部机构对人寿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进行审核,应该遵循什么执业标准?
  答: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应当按照本问题解答的要求,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本问题解答未明确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业务鉴证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应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确定审核程序、编制和保存审核工作底稿、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及发表审核意见等。
  会计师事务所在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审核中违反上述执业标准,中国保监会可要求保险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将其移送主管部门处理;会计师事务所之外的外部机构在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审核中违反上述执业标准,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不再接受其出具的审核报告。
   
  问:外部机构对人寿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进行审核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答:外部机构应当对人寿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现金流预测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二)涵盖业务的全面性与分类的合理性,保单分组和近似计算方法的有效性(例如保单分组方法、建模得到的准备金结果与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中准备金结果的一致性),以及未来新业务模型的合理性。
  (三)基本情景所采用的预测假设及相关事项(死亡率及其他保险事故发生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费用、新业务等,再保险安排,保户红利支出、利润分配、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等),并与近期实际经验进行对比,进一步审核公司对预测假设与实际经验的显著差异所做解释的合理性。在对基本情景的审核中,外部机构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公司总精算师对死亡率及其他保险事故发生率、退保率、费用、新业务、再保险等的意见;
  2、业务计划是否真实反映了董事会或管理层的观点,并通过与市场发展规模进行横向比较,进一步审核业务计划的合理性;
  3、公司的投资策略是否真实反映了董事会或管理层的观点,并进一步审核投资资产的分割以及各类投资资产年投资收益率假设的合理性;
  4、预测采用的费用支出是否与公司费用预算一致;
  5、测试区间内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水平的合理性;
  6、公司在测试过程中是否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资本交易所引起的资本变化以及可能的管理层行为的干预。
  (四)必测不利情景与监管规定的一致性,以及自测不利情景的合理性与充分性。
  (五)抽样检测主要业务(包括有效业务和新业务)的现金流和责任准备金以及主要资产账户的投资收益等,通过检查数据计算的准确性和内在一致性,确定测试模型中所使用的假设、方法与报告中所阐述的假设、方法是一致的。
  (六)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的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问:外部机构对人寿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进行审核,应对哪些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答:外部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一)预测假设是否为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提供合理基础;
  (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告是否依据这些预测假设,并按照适用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规定编制和列报。
   
  问:外部机构出具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是否有标准格式,应当由哪些人签名、盖章?
  答:外部机构出具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的格式可参考本问题解答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应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外部机构出具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应当由两名在中国从事保险精算及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中国保险监管法规并且具有国内或国际认可的精算师资格的精算师签名并盖章。
   附件: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参考格式(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审 核 报 告
 ABC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ABC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编制的××年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告。我们的审核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ABC公司管理层对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及其所依据的各项假设负责。这些假设已在附注×中披露。
  根据我们对支持这些假设的证据的审核,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认为这些假设没有为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提供合理基础。我们认为,该测试报告是在这些假设的基础上,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规定编制和列报的。
  由于预期事项通常并非如预期那样发生,并且变动可能重大,实际结果可能与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存在差异。
   ××会计师事务所(或××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或精算师):×××
  (盖章)             (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或精算师):×××
  (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