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QP项目暂行资助办法》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8年02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适应内地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发展需要,贯彻行业人才发展战略,提高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国际竞争力,根据行业人才培养“三十条”精神,中注协与香港会计师公会签署合作备忘,鼓励中注协执业会员考取香港会计师专业资格(QP资格),并将提供资助。为规范资助行为,特制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QP项目暂行资助办法》经中注协教育培训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QP项目资助暂行办法 Size:[24575]
附件的附表1:QP项目资助申请表 Size:[35839]
附件的附表2:QP项目资助确认书 Size:[27135]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QP项目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内地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发展需要,根据行业人才培养“三十条”精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鼓励中注协执业会员考取香港会计师专业资格(以下简称QP项目),并将提供资助。
第二条 中注协执业会员,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参加QP项目,并通过所有QP考试科目后,可向中注协申请资助。
第三条 对于符合前条规定,且于2006—2008年通过QP考试科目的注册会计师,中注协提供每人8000元人民币的资助。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中注协执业会员申请资助,应向中注协提供如下材料:
(一)经事务所盖章、确认的《QP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QP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五)单元报读确认通知单 / 期终考试报考确认通知单复印件;
(六)中注协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注协受理申请的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
第五条 中注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经香港会计师公会对考试结果进行确认后,向符合资助条件的中注协执业会员发出《QP项目资助确认书》(以下简称《资助确认书》),并拨付资助金。
参加QP项目有关费用已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资助金直接拨付所在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或所在事务所应自收到资助金10日内,在《资助确认书》中签字或加盖公章,返回中注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
(一)申请资助期间,已经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二)最近三年内,因执业质量问题受到主管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组织通报批评以上惩戒的;
(三)自通过所有QP考试科目之日起,两年之内未申请资助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于2009年之后通过QP项目考试科目的中注协执业会员,资助政策另行制订。
附表: 1.QP项目资助申请表
2.QP项目资助确认书
附表1
QP项目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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