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会计审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审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
更新日期:2008年02月19日
中国审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
关于内地审计准则与香港审计准则等效的
联合声明
中国审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对内地审计准则与香港审计准则进行了逐项比较(比较背景及比较过程列于本声明的附件一),并一致同意发表以下联合声明:
(1) 2007年12月6日有效的内地审计准则与同日有效的香港审计准则已经实现等效。同一个注册会计师根据2007年12月6日有效的内地审计准则或同日有效的香港审计准则执行同一项鉴证业务﹝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或其他相关服务业务,应当符合相同要求,得出的结论具有同等效果。
(2) 双方承诺未来继续保持两地准则的等效,并为此制定了列于本声明附件二的持续等效机制。
(3) 双方已与有关方面协商并达成共识,自本声明签署后,立即开展工作,落实两地注册会计师专业资格考试会计科目的相互豁免,尽快研究扩大符合两地考试科目互免条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和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的范围。
(4) 在两地准则等效技术磋商过程中,双方已与两地监管机构协商并达成共识,在两地准则等效声明签署后,立即开展工作,尽快研究解决两地在对方上市的企业,以其当地的会计准则编制并由当地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当地审计准则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获对方上市地监管机构接纳。
中国审计准则委员会 香港会计师公会
主席 会长
王军 方中
2007年12月6日 2007年12月6日
附件一:比较项目背景及比较过程的详尽说明 Size:[86748](略)
附件一附录:比较项目所涵盖的香港审计准则与内地审计准则列表 Size:[82001](略)
附件二:等效的持续维持机制 Size:[60964](略)
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
关于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的
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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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于2006年5月就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情况发表联合声明后,即对两地准则进行了逐项比较﹝比较背景及比较过程列于本声明的附件一﹞,并一致同意发表以下联合声明:
(1) 2007年12月6日有效的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同日有效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除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准则相关内容需调节差异外,已经实现等效。内地企业根据2007年12月6日有效的内地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在对上述两项差异作出相关的调整后,与根据同日有效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具有同等效力。
(2) 双方承诺为消除以上两项差异以及未来继续保持两地准则的等效,制定了列于本声明附件二的持续等效机制。
(3) 双方已与有关方面协商并达成共识,自本声明签署后,立即开展工作,落实两地注册会计师专业资格考试会计科目的相互豁免,尽快研究扩大符合两地考试科目互免条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和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的范围。
(4) 在两地准则等效技术磋商过程中,双方已与两地监管机构协商并达成共识,在两地准则等效声明签署后,立即开展工作,尽快研究解决两地在对方上市的企业,以其当地的会计准则编制、并由当地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当地审计准则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获对方上市地监管机构接纳。
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 香港会计师公会
秘书长 会长
王军 方中
2007年12月6日 2007年12月6日
附件一:比较项目背景及比较过程的详尽说明 Size:[91791](略)
附件一附录1: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Size:[89627] ](略)
附件一附录2: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体系 Size:[85321] ](略)
附件二:需调节差异的持续消除机制与等效的维持机制 Size:[58589]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