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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更新日期:2007年0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l39号)下发以后,各地反映了一些有关执行和附件中存在的问题。为此,特补充如下:
  一、对财税[2006]139号文件附件中有关商品税号适用退税率的补充规定
  (一)仍适用原退税率的商品。在“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下列商品仍活用原退税率:

序号

  税则号

商品名称

原退税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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