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征意见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资产评估法》,起草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修订后的基本准则架构
修订后的基本准则分四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包括反映规范对象及目的、相关定义、准则适用、守法合规要求、专业胜任要求、机构的控制及监督责任等六条内容。
第二章职业道德,包括职业操守要求、职业形象要求、独立执业要求、禁止不当得利要求和保密要求等五条内容。
第三章执业要求,涉及评估程序、业务承接、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评估方法、核查验证、关注评估对象权属、资产评估报告出具要求、签章要求、报告披露要求和评估档案等十四条内容。
第四章附则,包括具体准则发布、例外条款和本准则施行时间三条内容。
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规范评估对象与主体。
根据资产评估法要求,将准则的规范对象修订为“资产评估行为”,将规范的主体修订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并规定了其内涵。这种表述方式既全面涵盖了对机构和人员的要求,也突出了资产评估师的地位。
(二)界定资产评估准则体系、配合监管。
结合资产评估法界定了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区分了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与评估行业协会的职责,强调评估行业协会“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应当遵守基本准则,并增补了资产评估定义,区分了法定业务与非法定业务,补充了“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定义,有利于配合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管。
(三)增加执业责任的规范。
根据资产评估法的内容,分别增加了对评估机构责任、评估档案保存、报告签章、披露评估报告使用责任等进行规范的内容。
(四)整合职业道德的要求。
将现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关职业形象、独立执业、专业胜任能力保持、禁止不当得利、保密要求等内容,分别作为职业道德的总体要求整合到修订后的基本准则中,并考虑了与资产评估法相关表述的衔接。除与现行基本准则重复的内容外,未纳入修订后基本准则的现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条款,可由中评协在制定职业道德具体准则时统筹处理。
(五)优化评估程序表述。
评估程序方面,在现行基本准则划分及表述基础上,略作调整。比如,为更好与资产评估法衔接,将业务约定书修订为“评估委托合同”,显化了对评估报告的“审核”要求,把“工作底稿归档”修改为“立卷归档”。
(六)增加评估方法选择的灵活性。
修订了资产评估方法的表述,使评估法中要求的评估方法的范围扩大到衍生方法,并规定因方法的适用性或操作限制导致无法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采用一种方法进行评估。
(七)细化评估资料核查和验证要求。
对在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及其他资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选择适当的形式或实质核查验证方式,并在工作底稿中加以反映,并对无法核查验证的事项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八)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的出具要求。
一是增加了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定义,强调了报告出具的主体和准则依据特点。二是强调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必须依据资产评估准则。三是要求不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编制的其他评估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不得以“资产评估报告”名义出具,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还应将前述事项在相关报告中予以明确披露,以避免误导报告使用人。
(九)引导评估报告的正确使用。
修订后的基本准则提醒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果,有利于引导其正确使用评估报告,减少误读误用现象。同时,结合国内外准则制定实践,对“评估报告使用人”的内涵做出了界定,有利于规范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