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天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章制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6年02月0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