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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转查账征收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粤国税函[2005]163号)

更新日期:2005年07月26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转查账征收后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佛国税发〔2005〕54号)悉,对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转查账征收后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问题,省局答复如下:
      一、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新办企业转查账征收后,可按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年度起的剩余年度内,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新办企业转查账征收后,需要享受剩余年度优惠减免的,从转查账征收年度开始计算,不得比照“新办企业在6月30日之后成立,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规定办理。
      三、减免税优惠的审批程序、申报期限、审批期限、报送资料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 )和省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74号)及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