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天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章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更新日期:2004年10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国办函[2004]23号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国税发[2004]1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