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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4年10月22日
财  政  部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4]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新闻出版业的会计核算,提高新闻出版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4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新闻出版业执行。新闻出版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和《关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3)财会字第40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