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入旧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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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相关概念:
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旧固定资产,在增值税法规中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我们不妨借鉴一下相关概念,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和有形动产,大于增值税法规中的只包括有形动产的口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16]36号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二、资产划分:
对各类固定资产划分不清时可以参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进行辨别,企业所得税法将固定资产分为五类,每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是不同的,此处也是税务检查时关注的重点,同时也是企业的风险点。
三、折旧年限相关规定:
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其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已十分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除正常计提折旧外,财税部门也下发了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根据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根据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企业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四、税会不一致的处理: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那么会计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要求的最低折旧年限的将不得税前扣除,必须进行纳税调增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五、地方处理口径:
同时关于旧固定资产折旧我们也可以参考一些地方口径,为我们提供一些借鉴思路。
【青岛国税】《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二条税前扣除中规定:(三)问:购入的旧设备如何提取折旧?
答: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年限,不论是新旧设备,均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以及第六十条处理,其中对购入的旧设备又以按实际使用剩余年限提取折旧,计税基础应为买入价加上相关税费。
关于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认定问题,如果能够取得前环节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则可就其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对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河北国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十三、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折旧年限确定问题。
答:企业购入旧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由于固定资产已在出售方使用过若干年限,其实际可使用年限有可能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如果仍然要求旧固定资产的购入方按不低于税法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有可能造成购入方税收负担不均衡,因此,对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可按照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作为折旧年限。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旧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可按不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计提折旧;该旧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可不再提取折旧(公式: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规定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税法已明确规定了最低使用年限,现在只要我们想办法确定已使用年限就可以了。现提供几种证明使用年限的方法:
购买方在购买旧固定资产时要请出售方出具原始发票或票据的复印件(一是,检查下所有权的问题;二是,可以确定采购日期。)对确实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可以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成新率评估)。最后还要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当地的执行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