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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发布四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更新日期:2021年03月01日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进行了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修订内容为:

(一)将资产评估报告分为完整型的评估报告和程序受限的资产评估报告  

(二)对评估报告声明中关于评估结论的理解和使用提出指导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修订内容有:  

(一)履行评估程序不到位时强调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第十六条修改委托主体  

(三)增加对评估假设要求  

(四)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提出要求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修订内容有:

(一)将初步资产评估报告纳入资产评估档案  

(二)将与委托方沟通记录纳入操作类工作底稿与委托方的沟通记录,也应当纳入工作底稿中。  

(三)评定估算过程记录,通常包括:重要参数的选取和形成过程记录,价值分析、计算、判断过程记录,评估结论形成过程记录,与委托方沟通记录,其他相关资料。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修订内容有:

(一)将被评估单位和可比企业的公开财务资料作为资料收集的选项  

(二)完善从特定投资者的角度预测现金流量时,适用投资价值的前提  

(三)对收益预测的规定进行完善  

(四)完善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有关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