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工作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2年01月14日
各有关单位: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二号)》(以下简称《公告》),通报了2010年财政部组织驻各地专员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结果以及被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为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工作,现将加强会计监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重视会计监督工作
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是财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专员办作为财政部派出机构,就地履行财政监督职责,一方面通过检查等手段严肃了财经纪律,确保了财务会计政策有效执行,另一方面也将会计政策执行当中存在的难点、疑点及时向财政部反馈,有力地推进了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实践已充分证明,专员办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调查研究,向财政部提供了会计政策执行中的大量基础信息,对于规范企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财会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部分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活动中仍然存在不少违法违规问题,财政部在《公告》中已进行了通报,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上市公司未有效执行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较薄弱、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二是部分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不实、多计成本费用、少缴或迟缴税款;三是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于业绩考核达标、获取银行贷款等目的,有意粉饰财务报表,少数企业违规发放补贴、偷漏税款;四是部分企业内部控制不够健全,随意调节利润、以假发票报账、私设“小金库”、侵占国有资产;五是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较为薄弱,质量控制存在缺陷,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态度,未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实施审计,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专业判断不合理,执业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已按照统一要求进行了严肃处理,对62名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了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对68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政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等行政处罚,其中对辽宁建信亿方会计师事务所、安徽苏明特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福建东祥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沛丰会计师事务所、深圳银展会计师事务所等6家事务所予以了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同时,对143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行政处罚,并对部分单位提出了撤换会计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从检查情况看,必须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督工作,促进会计管理水平上新台阶,推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
二、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根据财政部授权,专员办开展会计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日常监管。主要针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等,目的在于实时监控和预警防范。通过建立、完善企业会计动态监管数据库,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行动态、持续监督,通过约谈提醒、实地调查等手段,督促企业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对企业不定期开展查前调查,对日常发现的线索、疑点、问题及举报及时进行监督;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系统,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监督台账制度,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承接、现场审计、逐级复核、报告出具等重要环节的管理与控制,全面监督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执业质量、会计信息等情况。
(二)专项检查。主要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我办年度工作计划,通过财政部统一组织或者我办自行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方式进行。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寓于财政管理之中,围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灵活运用“从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延伸到企业”、“从检查企业延伸到会计师事务所”等检查选点方法,有针对性地选择企业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行业重点检查或个别抽查。自1999年以来,财政部已连续13年组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对于查处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检查以央企、上市公司、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客户为主,适当兼顾其他类型企业,重点关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行业。同时,加大惩处力度,提高会计违规成本,以达到检查一户、规范一方的作用。
(三)调查研究。围绕财政管理和会计制度改革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工作,关注《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会计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并向财政部报告有关政策制度的执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为完善财税政策,加强会计监督工作、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整体水平服务。
对于日常监管、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视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对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一方面要进行深入调查,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另一方面根据查处情况,改进和完善日常监管工作,从而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工作机制。
三、做好会计监督工作的相关要求
为更好地推进会计监督工作,根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等相关制度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按要求报送监督所需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组织结构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稽核审计等制度;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证监、税务、财政、审计等政府监管机构的检查结论及整改情况等。
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暂行办法》(财驻深监[2010]166号)第五条规定,履行基本信息报备职责,并按规定时间向我办报送要求的相关资料。
(二)高度重视会计监督的各项检查工作。主要包括: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协调好涉及监督管理的本系统单位或相关部门(单位)的关系,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协助提供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工作所需的相关财务信息和有关资料。
(三)积极配合监管调研。按照财政部调研要求积极反馈调研课题涉及的调研内容,按照调研提纲详细报告本单位的相关情况,并及时提交调研材料。
2012年,我办将继续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选择部分企业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请各单位认真对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相关财税、会计法规,精心组织,严谨、细致地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工作,并积极配合我办陆续部署的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及内部控制情况、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情况及执业情况自查、201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查前调查工作。对会计基础薄弱、配合不积极、不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单位,我办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依法开展检查,并对处理处罚情况予以公告。
各单位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讨论《公告》,引以为鉴,进一步提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法规的自觉性,做好本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主办处室:深圳专员办二处
联系人:郑滋润 邓卫平
联系电话:88313166 88318911
http://sz.mof.gov.cn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二号)》(以下简称《公告》),通报了2010年财政部组织驻各地专员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结果以及被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为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工作,现将加强会计监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重视会计监督工作
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是财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专员办作为财政部派出机构,就地履行财政监督职责,一方面通过检查等手段严肃了财经纪律,确保了财务会计政策有效执行,另一方面也将会计政策执行当中存在的难点、疑点及时向财政部反馈,有力地推进了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实践已充分证明,专员办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调查研究,向财政部提供了会计政策执行中的大量基础信息,对于规范企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财会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部分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活动中仍然存在不少违法违规问题,财政部在《公告》中已进行了通报,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上市公司未有效执行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较薄弱、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二是部分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不实、多计成本费用、少缴或迟缴税款;三是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于业绩考核达标、获取银行贷款等目的,有意粉饰财务报表,少数企业违规发放补贴、偷漏税款;四是部分企业内部控制不够健全,随意调节利润、以假发票报账、私设“小金库”、侵占国有资产;五是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较为薄弱,质量控制存在缺陷,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态度,未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实施审计,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专业判断不合理,执业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已按照统一要求进行了严肃处理,对62名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了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对68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政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等行政处罚,其中对辽宁建信亿方会计师事务所、安徽苏明特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福建东祥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沛丰会计师事务所、深圳银展会计师事务所等6家事务所予以了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同时,对143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行政处罚,并对部分单位提出了撤换会计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从检查情况看,必须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督工作,促进会计管理水平上新台阶,推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
二、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根据财政部授权,专员办开展会计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日常监管。主要针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等,目的在于实时监控和预警防范。通过建立、完善企业会计动态监管数据库,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行动态、持续监督,通过约谈提醒、实地调查等手段,督促企业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对企业不定期开展查前调查,对日常发现的线索、疑点、问题及举报及时进行监督;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系统,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监督台账制度,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承接、现场审计、逐级复核、报告出具等重要环节的管理与控制,全面监督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执业质量、会计信息等情况。
(二)专项检查。主要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我办年度工作计划,通过财政部统一组织或者我办自行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方式进行。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寓于财政管理之中,围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灵活运用“从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延伸到企业”、“从检查企业延伸到会计师事务所”等检查选点方法,有针对性地选择企业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行业重点检查或个别抽查。自1999年以来,财政部已连续13年组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对于查处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检查以央企、上市公司、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客户为主,适当兼顾其他类型企业,重点关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行业。同时,加大惩处力度,提高会计违规成本,以达到检查一户、规范一方的作用。
(三)调查研究。围绕财政管理和会计制度改革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工作,关注《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会计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并向财政部报告有关政策制度的执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为完善财税政策,加强会计监督工作、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整体水平服务。
对于日常监管、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视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对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一方面要进行深入调查,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另一方面根据查处情况,改进和完善日常监管工作,从而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工作机制。
三、做好会计监督工作的相关要求
为更好地推进会计监督工作,根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等相关制度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按要求报送监督所需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组织结构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稽核审计等制度;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证监、税务、财政、审计等政府监管机构的检查结论及整改情况等。
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暂行办法》(财驻深监[2010]166号)第五条规定,履行基本信息报备职责,并按规定时间向我办报送要求的相关资料。
(二)高度重视会计监督的各项检查工作。主要包括: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协调好涉及监督管理的本系统单位或相关部门(单位)的关系,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协助提供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工作所需的相关财务信息和有关资料。
(三)积极配合监管调研。按照财政部调研要求积极反馈调研课题涉及的调研内容,按照调研提纲详细报告本单位的相关情况,并及时提交调研材料。
2012年,我办将继续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选择部分企业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请各单位认真对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相关财税、会计法规,精心组织,严谨、细致地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工作,并积极配合我办陆续部署的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及内部控制情况、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情况及执业情况自查、201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查前调查工作。对会计基础薄弱、配合不积极、不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单位,我办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依法开展检查,并对处理处罚情况予以公告。
各单位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讨论《公告》,引以为鉴,进一步提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法规的自觉性,做好本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主办处室:深圳专员办二处
联系人:郑滋润 邓卫平
联系电话:88313166 8831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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