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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标准》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13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做好2010-2011年度的价格认证机构的规范化考核工作,结合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和《关于印发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2011-2013)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11]70号),我局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广东省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标准
  第一条 价格认证机构开展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二条 机构领导班子健全、团结,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班子成员一般应具有价格鉴证师资格。机构工作人员严格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机构独立运作,人员编制明确, 设立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内部机构,配备、聘用业务工作所需的价格鉴证、经济、技术或其他专业人员,人员构成有合理的文化结构。
  第四条 开展业务规范,质量较高。
  (一)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委托受理程序和工作程序合法。
  (二) 价格鉴定结论书等文书格式规范、内容无差错。
  (三) 价格鉴定档案管理规范。
  (四) 业务工作质量较高, 有较好的工作业绩。
  第五条 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 有满足业务需要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及相关设备,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
  第七条 执行价格认证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准确上报重要情况和统计数据。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转办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社会形象良好。机构、业务建设符合系统发展要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规范化考核:
  (一)没有国家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
  (二)三年内,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渎职和违法违纪现象的;
  (三)三年内,发生因价格鉴定程序或文书格式等问题导致结论书失效等重大工作质量事故的;
  (四)思想作风建设、机构人员建设、业务建设、系统基础建设中的任一考核项目自评分不足该项目考核总分60%的;
  (五)价格鉴证师人数,地级以上市价格认证机构少于2名,县(区)及镇级价格认证机构少于1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