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业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批复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25日
第一稽查局:
你局《关于营业税广告业税目征收范围的请示》(穗地税稽一发[20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经营业务必须取得广告业务经营范围,其提供的应税劳务应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以下简称“税目注释”)的规定判定是否按“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未取得广告业务经营范围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属广告业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相应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税目注释规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按“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利用媒体、载体平台;二是进行了宣传;三是提供了相关服务。
三、纳税人受托组织(协调)客户参加车展、举办发布会、进行市场调查等活动不符合广告业征收营业税条件,不属于广告业营业税征收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相应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纳税人利用媒体、载体为客户商品、劳务作宣传发布所提供的设计、制作、安装等相关业务,属于广告相关服务。对广告相关服务一并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五、纳税人兼营广告业和其他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你局《关于营业税广告业税目征收范围的请示》(穗地税稽一发[20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经营业务必须取得广告业务经营范围,其提供的应税劳务应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以下简称“税目注释”)的规定判定是否按“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未取得广告业务经营范围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属广告业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相应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税目注释规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按“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利用媒体、载体平台;二是进行了宣传;三是提供了相关服务。
三、纳税人受托组织(协调)客户参加车展、举办发布会、进行市场调查等活动不符合广告业征收营业税条件,不属于广告业营业税征收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相应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纳税人利用媒体、载体为客户商品、劳务作宣传发布所提供的设计、制作、安装等相关业务,属于广告相关服务。对广告相关服务一并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五、纳税人兼营广告业和其他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