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修订差旅费津贴等个人所得税处理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12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文件还对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的征税问题;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征税问题;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拍卖文稿所得的征税问题;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如何确定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问题;董事费的征税问题和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