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天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章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持股比例的计算问题
  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扣缴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七条第(一)项括号内“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废止。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