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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7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危害性,以及当前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面临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10〕55号文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按照齐抓共管、打防结合、综合防治的原则,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及工作机制,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加大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切实做好内幕信息源头防范工作。各级政府和国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简化审批环节,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利润分配和股权激励等行为的市场化程度,从源头上减少内幕信息的产生。对依法应由政府部门进行研究论证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原则上相关部门应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证券交易时间进行决策,并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防止因相关信息泄露造成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
  三、建立和完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甄别机制,认真梳理本单位接触的内幕信息类型,制定内幕信息管理办法,明确内幕信息管理重点。当前要重点做好重大项目审批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利润分配、财务信息等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完善内幕信息披露前的决策审批和文件流转程序,强化保密要求,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内幕信息。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公开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形成专门档案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少于5年,确保事后监测有据可查。
  四、加强执法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案件移送、执法合作、信息管理、情况沟通等工作,加大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利润分配等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案件的查处力度。证监部门要及时立案稽查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从快从重进行查处。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等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行为,并建立健全内幕交易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国资监管部门要将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和评价体系,督促国有企业做好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对不按规定建立和完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追究相关负责人领导责任。广东证监局要会同省公安厅、监察厅、国资委、金融办等部门,在全省开展一次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联合专项检查。
  五、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专题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防控内幕交易的法治意识和抵制内幕交易的自觉性。要制订内幕交易防控工作宣传方案,通过普法宣传、主题活动、曝光内幕交易等方式,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公众对内幕交易危害性的认识,树立诚信守法的投资理念,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
证监会 公安部 监察部 国资委 预防腐败局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就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购、业绩增长等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谋取私利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证券法第五条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对内幕交易、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的量刑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前,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面临的形势较为严峻。一些案件参与主体复杂,交易方式多样,操作手段隐蔽,查处工作难度很大。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内幕交易更具隐蔽性、复杂性。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内幕交易的危害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根据刑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齐抓共管、打防结合、综合防治的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促进全社会参与。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普及刑法、证券法等法律知识,帮助相关人员和社会公众提高对内幕交易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制度,有效防控
  内幕信息,是指上市公司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加强内幕信息管理是防控内幕交易的重要环节,对从源头上遏制内幕交易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提高防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一是抓紧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管理办法,明确内幕信息范围、流转程序、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要求,并指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二是尽快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按规定实施登记,落实相关人员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三是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停复牌等相关制度,督促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四是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五是细化、充实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规定,完善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和举证规则,积极探索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
  所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都要符合保密制度要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研究论证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在相关证券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
  三、明确职责,重点打击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对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要及时立案稽查,从快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已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要暂停其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措施,暂停或取消其业务资格。公安机关在接到依法移送的案件后,要及时立案侦查。各级监察机关、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泄露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地区要按照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各项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和办法,强化监督,严格问责,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执法合作、信息管理、情况沟通等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防治体系和强大打击合力。证监会要会同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等部门抓紧开展一次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专项检查,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并公开曝光,震慑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