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天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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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更新日期:2021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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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19日,中税协在扬州税院举办2016级高端人才“走出去”企业税务代理研修班。在为期10天的培训中,学员们学习了“走出去”企业相关法律问题分享、税收协定介绍及案例分析、“走出去”企业投资模式成功案例评鉴、主要国家税收政策分享、非居民税收管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介绍、“一带一路”的经济战略与亚投行发展战略研究等课程,帮助税务代理高端人才了解国家宏观投资战略的境外投资框架设计,掌握“走出去”企业相关税收政策,提高“走出去”企业税务代理能力和水平。

在学习过程中,参训学员围绕税务师事务所为“走出去”企业服务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引起了广泛的共鸣。

服务“走出去”企业机遇难得空间广阔

安徽永大正瑞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潘震、税务总监唐守信介绍说,201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60号)明确提出,“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合理引导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走出去’,提供重点投资国税收法律咨询等方面服务,努力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稳定、及时、方便的专业服务。”而“走出去”企业从自身需求出发,也亟待社会各方加强与此相关方面的政策研究。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王俊、芦德玲认为,税务师事务所应通过更专业的税务咨询服务,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帮助,主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一是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国际税收基本知识,包括税收协定、国际上税收的新动态比如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和我国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制定的有关政策;二是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经营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税收环境以及办税流程,引导企业自觉遵从当地税法;三是帮助企业预见和防范涉税风险,包括跨境并购的税务风险、被重复征税的风险、受到税收歧视待遇的风险、未正确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风险、未合理利用税收抵免的风险以及因转让定价和反避税问题被调查的风险等等;四是帮助“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遇到税务争议时寻找当地解决途径和救济渠道,维护“走出去”企业自身合法权益。

致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总监张俩认为,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国际化的税务师事务所能为“走出去”企业可能面临的多国税制问题提供一揽子服务,以避免涉及多国事项中因信息缺失导致方案设计缺陷,另外,国际化的税务师事务还能联合境外成员所为“走出去”企业属地化的税务服务,以使“走出去”企业更好的适应属地文化。

服务“走出去”企业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云南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熊斌认为,要想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优质的税务咨询、税收筹划、税务顾问等服务,税务师事务所的服务人员应是精通境内、外税制,熟悉会计、法律、商业运作模式、外语,甚至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对于已有跨境服务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衍生出来的税务师事务所,其依托于过去的跨境服务机构设置、跨国的服务经验积累,已经有了一定的人才储备。而过去只专注于涉税服务领的税务师事务所,对于以上复合型人才相对欠缺,而且在业务发展上,也面临这样的难题:是先有服务需求,再招聘服务人员;还是先招好服务人员,再寻求服务机会?

安徽永大正瑞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潘震、税务总监唐守信认为,国内的税务中介机构服务纳税人的能力、领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这种服务大多是在国内提供服务,而国内的税务中介机构、中介人员走出国门服务还是屈指可数的。国外服务经验的不足严重阻碍了我国税务中介机构去国外服务。此外,目前,我国已与101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但是,还有多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对这部分国家税收政策我们知之甚少。2015年9月,一中标阿富汗公路项目的国内公司向北京永大事务所咨询阿富汗税收政策,他们一查,阿富汗税收政策国内基本没有,最后,几经辗转,在一国外税务中介机构的协作下才收集到了较完整阿富汗税收政策。

致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总监张俩也认为,税务中介机构在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时,往往仍然套用在境内运作的模式进行,很多时候都是业务先行,财务、税务在碰到问题时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进行所谓的“危机处理”,但是往往为时已晚,需要付出巨大的税务成本代价。因此,税务中介机构对于企业“走出去”应该根据公司的经营战略提前做好税务规划,以确保所获得的境外所得不需要支付额外的税务成本。

服务“走出去”企业要在更高更广层面谋求合作发展共赢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王俊、芦德玲认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走出去”企业应谋求合作共赢发展。一是税务师事务所应作为税务机关与“走出去”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积极参与税务机关组织的“走出去”税收政策宣讲和培训,参与“走出去”跨境税收问题研讨;在服务实践中搜集“走出去”企业遇到的各种涉税问题,积极向税务机关反馈,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途径,并为税收政策的修订和完善提供建议。当“走出去”企业在海外确实遭遇税收歧视或其他不公正对待时,协助企业寻求税务机关帮助以启动相互协商程序,降低“走出去”企业的税务风险和税负。二是与境内外银行合作。最初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服务的机构大都是银行,走出国门的企业刚开始一般也是利用中资银行为自己提供境内外资金转移及融资服务。目前各大跨境银行均建立了相关的国际业务部为企业服务,实际上部分服务已经涉及到税收,税务师事务所应与各银行建立合作关系,为银行给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配套的税收服务。税务师事务所本身也应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自身国际化税务和其他人才的储备,组建具备国际视野、熟悉国际规则、专业知识丰富、精通税收实务并熟练使用英语的服务团队;在“走出去”企业投资经营所在的国家和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或与当地事务所合作。

云南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熊斌认为,税务师事务所将服务“走出去”企业应先作好充分的人才储备,发掘、培养复合型人才:对公司有潜质的员工进行内部培养;通过行业人才流动实现成熟人才的增加;定向招聘有境外涉税服务经验的归国人员;吸收已离职的政府部门专业人士;通过与院校的专业合作来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与境外的涉税服务机构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实现间接拥有复合型人才;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来留住人才。

安徽永大正瑞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潘震、税务总监唐守信建议,要进一步建立国家层面服务“走出去”企业的组织体系。如组建海外法律、会计、税务服务服务中心等,为“走出去”企业或拟“走出去”的企业提供相关服务。还应尽快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谈签双边税收协定。税收协定是走出去企业最有效的税收法律保护伞,如果没有税收协定,走出去企业的重复纳税不可避免,企业在国外的税收权利也无法得到充分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