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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将全面完善与提升

更新日期:2021年03月01日

财政部下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基本准则意见稿》)之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10月27日发布通知称,对已颁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等26项资产评估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6项评估准则意见稿”)。

据悉,《基本准则意见稿》、26项评估准则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均为11月10日。同时,中评协强调,各单位对26项评估准则的意见建议应与《基本准则意见稿》保持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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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应时代要求中评协修订26项资产评估准则

据了解,自2001年7月《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正式发布以来,经过新增和修订,我国正在实施的资产评估准则达到28项,包括财政部2004年2月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以及中评协发布的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覆盖资产评估主要执业流程及领、符合国情并与国际趋同的较为完整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这些准则的颁布实施对规范评估师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公信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中评协有关负责人介绍。

201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资产评估法》,奠定了资产评估行业依法执业,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资产评估法》明确指出,由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组织制定评估基本准则,评估行业协会(中评协)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为此,财政部修订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合并形成《基本准则意见稿》。这就要求中评协以《基本准则意见稿》为据,对已颁布实施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进行系统修订。

“2014年7月,国务院宣布,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政许可,将资产评估师由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而且,《资产评估法》还允许资产评估师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承办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此外,行业管理方式改革后,评估服务的市场属性进一步显现,评估业务服务范围也会大大拓宽。”上述负责人表示,上述改革都要求相应修订资产评估准则规范和指导的主体,扩大评估准则涵盖的范围,以规范各类职业行为,提升评估行业的职业水平。

与此同时,近年来,《国际评估准则》、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等国际主要评估准则也多次修订。为吸收国外准则的有益经验,保证国际协调,也要求我国及时修订评估准则。

此外,近年来,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活动,财政部、中评协以及相关经济行为监管部门都加强了对资产评估的监管。因此,为畅通评估监管工作的沟通协调,进一步营造资产评估规范执业的良好环境,资产评估准则也需要做出相应调整。

保护各方权益有效衔接法律法规及基本准则

据了解,2015年4月,中评协开始面向全行业征集对中国资产评估准则条款的修改意见。2015年9月,中评协成立各准则修订项目组,组织行业专家、有经验的评估师研究国内外的行业准则或技术规范,分析行业执业及监管发现的问题,对正在实施的资产评估准则进行分析研讨,为修订资产评估准则做了必要的专业技术准备。

“今年下半年,在《资产评估法》颁布、财政部做出修订《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部署后,中评协开始加快推进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修订工作,在各项目组提交初步成果的基础上,分阶段组织地方行业协会、大学院校和评估机构进行评审,经过多轮讨论和修改,最终形成了26项评估准则意见稿。”上述负责人介绍。

据悉,本次修订坚持了三项基本原则。首先,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资产评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现、揭示资产价值,为经济行为实现提供资产价值专业意见。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既要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又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资产评估准则需要以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规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和职业道德行为。”该负责人称。

其次,有效衔接法律法规和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法》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应体现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监管主体的相关要求。同时,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也应符合《资产评估法》的要求并以《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为依据,在制定理念、专业术语使用和内容表述等方面保持协调统一。

最后,吸收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本次资产评估准则修订充分发挥了资产评估专业人士、科研院校和行业协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注重吸收评估理论和实践发展成果,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并关注当前评估市场及业务特点,探索解决执业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上述负责人称,26项评估准则意见稿保留了已实施准则中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内容,同时针对市场、法律和专业环境等的变化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和补充。

落实《资产评估法》要求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据悉,修订后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构架包括《职业道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委托合同》、《评估程序》、《评估档案》、《利用专家工作》6项程序性准则,《企业价值》、《机器设备》、《不动产》、《无形资产》、《森林资源》、《珠宝首饰》6项实体性具体准则,以及《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等5项指南、《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等9项指导意见。

据悉,中评协根据《资产评估法》要求,吸收了原《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的内容,重新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职业道德》;同时,根据《资产评估法》用语规则,将原《评估报告》、《业务约定书》、《工作底稿》的名称分别修改为《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档案》,并对准则章节标题等进行了调整;此外,删除了原《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等名称中的“试行”字样。

记者了解到,本次资产评估准则内容主要进行了三方面的修订。一是结合《资产评估法》和《基本准则意见稿》修改了相关条款,例如,将准则规范的主体修订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但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主体仍为“资产评估师”;对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选择资产评估方法的原则、操作及披露要求,结合相关业务和资产特点进行了强调和完善。

二是注意区分需由行政管理或其他自律管理制度规范的内容。“评估机构的资质及管理属于行业行政管理的内容,现评估准则不再规范,如修订时删除的原《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第五条等;原职业道德准则第十七条有关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评协管理并履行相关义务的要求,属于中评协章程和会员管理制度规范的内容,此次修订时也不再纳入。”该负责人称。

三是准则间的协调修订。例如,原《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出台早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因此此次修订时将前者第四章“价值类型”和第五章“价值评估要求”的大部分内容删除,避免与后者内容重复;《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将原第八条的“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修改为“合理形成评估结论”,强调了评估依据、评估过程合理对提高评估结果可靠性的作用,表述上更加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