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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判刑标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九条

更新日期:2004年02月10日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二百二十九条节录如下: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出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出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