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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移工作的若干意见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3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战略部署,加强政府引导,增强企业有序转移、转型升级的内生动力,进一步推进产业转移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展园区发展空间
  (一)支持具备一定产业基础、发展前景较好的产业转移园相邻区域,在符合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纳入产业转移园,促进园区加快形成规模效应。
  (二)支持产业转移园与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高新区建立战略合作联盟,促进各类园区在规划、开发、招商和管理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协同发展;鼓励产业转移园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纳入开发区、高新区统一开发与建设。
  (三)支持产业转移园按程序申报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循环经济工业园、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创新园区管理和合作共建机制
  (四)产业转移园区合作共建双方要进一步完善促进产业转移优惠政策,充分运用财政、税收、级差地价、要素成本等经济杠杆引导和激励企业转移。
  (五)依法扩大产业转移园的经济管理权限,鼓励园区在管理体制机制上先行先试。
  (六)产业转移园共建双方要根据目前园区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原则,在继续落实好《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规定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合作共建园区的区位优势、产业基础等要素,积极探索合作共建体制机制,在园区管理架构和利益共享机制等方面大胆创新,可在产业转移园划出一定区域,约定开发年限,由珠三角合作方政府负责开发建设和管理,并享受相关收益。
  (七)鼓励由园区共建双方政府共同出资,并鼓励其他社会资金入股,成立产业转移园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加快产业转移园的开发建设;推动产业转出地和转入地企业组建股份制公司,以资本为纽带形成低成本、高效率的产业融资发展新模式。
  三、加强园区招商引资工作
  (八)加大产业转移园共建双方联合招商引资力度,建立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园区招商引资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招商引资的后续跟踪服务工作,确保项目按期落实到位。
  (九)加强产业转移园招商引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干部挂职招商机制,鼓励省有关部门和珠三角地区政府选派专业招商人员带项目、带资金、带招商渠道到产业转移园挂职锻炼。
  (十)创新园区招商引资模式,加强产业招商和产业链招商,引导产业链整体转移和项目组团式转移,大力引进带动力强的优质项目。鼓励珠三角合作方优势产业制造环节向外延伸,优化产业配套,做大做强跨区域产业链。
  (十一)支持产业转移园充分利用大型经贸展会等平台,采取委托招商、网上招商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招商引资。组织开展园区集体招商引资活动,加快形成园区招商品牌。加强产业转移园合作双方招商引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转移项目信息交流机制。
  四、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和规划工作
  (十二)省财政安排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按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产业转移园污水处理厂等环保设施建设。鼓励采取市场化投融资模式,委托专业公司承担产业转移园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营运。
  (十三)在确保完成全省污染减排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产业转移园产业发展实际情况,按分类管理的原则科学分配产业转移园所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十四)抓紧上报审批园区总体规划成果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严格按审定的规划推进园区建设。
  (十五)提高产业转移园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产业转移推进实际情况,有计划安排园区工业用地指标,对发展比较好的产业转移园适当增加用地指标,对占用土地指标两年以上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法收回其用地指标。
  五、强化产业转移园区综合竞争优势
  (十六)实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符合产业转移园产业发展规划、列入《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用地集约度高的工业项目,允许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十七)在省级权限范围内,研究出台土地转让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对产业转移园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适当减征或免征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土地使用税。
  (十八)落实粤东西北地区现有电价政策,支持符合条件和政策规定的产业转移园争取国家批准开展直供电试点工作,提高园区竞争力。
  (十九)创新园区人才集聚机制,完善人才工作配套政策,吸引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入园创业。加强园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劳动力转移培训与产业转移的有机衔接。
  六、加快园区产业建设
  (二十)各地要根据本地现有产业基础、产业优势和未来产业发展定位,抓紧制定完善园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园区主导产业定位,实现园区产业的错位发展,增强园区产业配套和产业集聚功能。
  (二十一)鼓励以园区为载体建设仓储、物流、风险投资、电子商务、科技信息、技术支撑、人才培训和质量检测等生产性服务平台,省有关专项资金对园区生产性服务平台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二十二)提高珠三角地区产业准入标准,紧密结合珠三角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对有必要转移的产业或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实行严格的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优势产业制造环节转出目标,有针对性做好企业转移引导工作。
  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三)2010年至2013年,省财政共安排产业转移奖励资金25亿元,鼓励珠三角地区加快产业转出,促进产业转移园加快产业集聚、培育特色经济。
  (二十四)从2010年起,省每年安排欠发达地区(含江门市)的省产业转移园发展资金,由省财政直接划拨到各产业转移园,并适度向一般园区倾斜,用于支持园区贷款贴息及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五)采取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等形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产业转移园开发建设的信贷支持,全面落实与产业转移园签订的融资协议。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为产业转移园开发建设和园区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园区开发建设。
  (二十六)鼓励成立产业转移园开发投资公司并发行企业债券,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
  八、加强政务服务和督促检查
  (二十七)强化企业转移全程服务,积极帮助解决企业转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产业转移园用地、规划、环评等事项报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十八)每年结合产业转移责任目标考核评价,由省财政厅牵头对省产业转移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检查;由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分别开展产业转移园土地使用管理、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牵头开展产业转移园“零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相关检查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省政府不定期对各地落实产业转移政策情况进行督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