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31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现结合我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的落实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规体系。
严格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统一市场准入门槛,对民营资本进一步开放市场,鼓励民营资本以兼并、重组和参股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重点降低电力、电信、石化、金融等高利润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深化教育、医疗、文化体制改革,消除中小企业进入的体制性障碍。对我省现行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修订或废止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省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物价局办理)
(二)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研究制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落实,完善工作机制。要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和各类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引导和推动其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商协会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企业维权等方面的作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民政厅,省工商联办理)
(三)落实社会保险扶持政策。
认真落实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的“五缓四减三补”政策,适当放宽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延长政策执行期至201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纳入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扶持范围,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密切跟进和落实国家后续税收优惠政策。(省地税局、财政厅办理)
(五)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省市县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已经设立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要重点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注重实效,充分发挥引导作用。推动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办理)
二、落实和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
(六)落实国家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
全面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政策。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建立区域性中小企业银行试点工作。推动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研究、完善相关抵押制度和质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押不足的矛盾。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制度。(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知识产权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人行广州分行办理)
(七)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研究制定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鼓励发展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份投资、融资租赁机构。充分发挥典当、信托、保险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加快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发行。积极培育和规范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继续推动科技金融试点市工作。(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办理)
(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加强和改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的审批及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及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鼓励组建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基金和政策性担保机构。充分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准备金作用。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税费优惠和财政支持。进一步完善信用保险保费补贴、保单融资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鼓励中小企业运用保险机制提高信用等级。(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地税局、广东保监局办理)
三、推动中小企业产业转型升级
(九)鼓励中小企业进园区创业。
支持在现有工业园区内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充分利用现有园区的产业集聚优势和服务功能,强化产业衔接,完善协作配套,在全省重点打造2-3个示范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和认定一批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健全创业服务公共平台,创新创业培训模式,提升创业培训成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
(十)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技术改造。
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主线,加大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要求。研究制定有关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具体办法。深化省部、省院产学研合作,实施百校千人万企科技特派员创新工程,为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科技服务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办理)
(十一)推动中小企业节能减排。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地税局、环境保护厅,广东保监局办理)
(十二)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领域加快发展。推动中小企业拓展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办理)
四、帮扶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详细指导和优质服务。支持中小企业申报省自主创新产品,进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清单。鼓励社会机构(团体)优先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办理)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认真落实《关于帮扶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的意见》(粤经贸中小局〔2009〕326号),着力推动“广货北上西进”向纵深发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推进“万村千乡”、“双百”市场活动中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特别是以区域性产品品牌开展各类展销活动。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视频网络进行企业及其产品的宣传推介,打造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视频电子商务平台。全力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办理)
五、引导中小企业加强生产经营管理
(十五)引导中小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督促中小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务实推进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强企工程。加强对中小企业经营者的培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理)
(十六)提升中小企业员工岗位技能。
鼓励中小企业加强与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对企业员工开展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提高员工技能水平和转岗能力。有计划地安排技校教师到企业参加生产实践,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关键技术研究等,为中小企业的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办理)
六、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完善有关工作机制。
成立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服务管理队伍建设,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办理)
(十八)开展中小企业统计分析。
全面开展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和成长型中小企业评价研究,及时发布中小企业景气指数。加强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下商贸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为政府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省统计局、工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办理)
(十九)加强督促检查。
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既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重大战略决策的紧迫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粤府〔2008〕104号文件有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国发〔2009〕36号文的新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政府将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专项督查。(省府办公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