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20日
为了指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强合规控制,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的管理,我会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现予公告,自2008年10月20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指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加强合规控制,规范合格境外投资者督察员的管理,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合格境外投资者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监督合格投资者合法合规运作的人员。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指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督察员。
合格投资者应当营造合规文化氛围,提高合规控制水平,确保督察员行使职责。
第四条 督察员应当熟悉《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职业操守良好。
第五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在指定督察员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督察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拟更换督察员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确定拟接任人选。
第七条 督察员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就合格投资者合法合规运作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客户合规审查;
(三)审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产品、业务报告并签字;
(四)会同合格投资者相关部门,对合格投资者交易实施日常监督,对异常交易予以重点关注;
(五)对合格投资者交易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及抽查;
(六)监督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信息披露行为;
(七) 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格投资者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第八条 督察员履行职责时,对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应当回避,同时,合格投资者应当做出相关安排,以确保督察职责的有效履行。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于上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年度合规报告。
第十条 督察员发现投资运作中有违反境内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一条 督察员应当对合格投资者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以及合规风险控制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定期对督察员履行职责情况及合格投资者合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中“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