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天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章制度

中国证监会 基金监管部关于发布《托管银行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6年08月07日
各基金托管部:
  为加强基金托管银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的职责,提高基金合法合规运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托管银行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托管部应高度重视基金投资运作监督工作,严格按照《指引》的要求,认真做好监督工作,出具托管银行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
  二、基金托管部应确保监督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监督报告应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三、鼓励基金托管部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报告内容。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调整或新增基金投资运作方面规定的,各基金托管部应在相关报告事项中调整或增加报告内容。
  四、基金托管部应当加强监督意识,强化监控手段,增加对基金证券投资交易监督的人员和技术系统配备。当所托管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各基金托管部应当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电话提示、书面警示、书面报告我部等处理方式。
  五、基金托管部应分别于每季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每年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我部报送监督报告(2006年第一季度监督报告可于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报告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电子文本请通过基金文档传输系统“收文发文”目录下的“托管银行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报告”报送。
  六、基金托管部出具的监督报告,将作为我部、派出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检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情况的重要依据。
  七、基金托管部相关业务人员在基金工作中应当谨慎勤勉、恪尽职守。对监督业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严重失职、发现问题隐匿不报的,我部将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基金托管部不需再按《关于报送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及备案材料的通知》(基金部[2001]57号)向我部报送托管银行监督基金运作情况双月报。
                            
                  中国证监会  基金监管部
  二○○六年四月三日
  
  
  
  托管银行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报告附件.doc 
  
  
  
  托管银行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指引
  
  
  一、报告的纸张和封面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封面应标有“××银行××××年第×季度(××××年度)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报告”字样,封面下端应应标明报送日期、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报告首页的声明
  由托管银行的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以下声明:“××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于××××年××月××日阅读本报告,并知晓本报告内容。”
  三、报告正文的内容与格式
  报告正文列示报告期内托管的所有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的整体情况、本托管银行在监督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基金管理公司的反馈情况等内容,报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基金运作状况
  按以下内容和格式列示本银行托管的所有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投资运作的总体状况。
  
序号
基金公司
基金名称
运作状况
  (正常/关注)
关注(若有)的主要原因(存在法律禁止的投资行为/违反投资范围限制/违反投资运作比例限制/违反交易对手范围限制/货币市场基金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合规/出现异常交易/存在需提请关注的事项等)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内容

相关部门网站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