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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非省国资委管理的省直属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工作的适用文件依据和其他规定

更新日期:2006年06月12日
一、主要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2003年11月30日;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第3号令)——2003年12月31日:
   
  3、《关于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进行的意见》(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粤纪发[2004]13号)——2004年5月8日;
   
  4、《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粤国资产权[2004]110号)——2004年11月1 7日;
   
  5、《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财企[2005]12号)——2005年1月26日;
   
  6、《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国资委、财政部国资发产权[2005]78号)——2005年4月11日;
   
  7、《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粤府办[2005]65号)——2005年7月28日;
   
  8、《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委粤发[2005]15号)——2005年10月28日;
   
  另:省政府《关于加快放开公有小企业的通知》(粤府[1997]99号)和省府办关于《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03]67号)在时间上比较早,一些规定已经失效,应按新规定执行。
   
  (文件查询网站:www.gdczt.gov.cn/……法规政策)
   
  二、改制主体问题
   
  省直主管部门(厅、局、委、集团公司等)下属企业,从性质上属于国有企业,该公司产权持有单位应为主管部门。企业产权转让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应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三、转制审批程序问题
   
  国有企业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根据国家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因此,报省政府审批改制以前,财政、劳动保障和主管部门应有明确同意的批复意见。
   
  四、转制审批应随文上报的主要文件
   
  (一)主管部门同意下属公司改制的决议(复印件);
   
  (二)下属公司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三)主管部门同意下属公司拟定并经公司职代会通过的改制方案(目标、内容、合法途径、实施步骤等);
   
  (四)职工安置方案;
   
  (五)下属公司提出的资产(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六)有资格的中介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者备案表;以及最近年份的年度决策报表(包括三年之内的)
   
  (七)资产损失、认定及处置审批文件;
   
  (八)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的管理方案;
   
  (九)改制后企业的公司章程;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其他需要预先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如离任审计报告、社保方案、债权人意见、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五、转制审批随文上报的主要文件应回答的问题
   
  (一)申请名称是否已经省市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登记
   
  有否企业改制为公司的申请报告(企业盖章);有否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股东有否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有否提供改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有否企业改制准备的有关文件
   
  1、是否确认改制企业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后的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量;
   
  2、是否确认净资产的处置情况,改制后公司注册资本多少,出资人是谁;
   
  3、是否确认改制企业的原有债权、债务由谁承担;
   
  4、是否改制为国有独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5、有否提交相关部门的改制企业资产处置(确认)批文和第1、2、3、4、项内容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