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13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意义
劳动者是生产力的第一要素,职业培训是提升劳动者素质的基本手段和重要途径。加强职业培训,有利于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帮助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提高收入水平;有利于促进社会充分就业,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利于发展壮大技能人才队伍,实现人力资源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转变;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型升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培训重要性的认识,把职业培训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建设幸福广东的重要任务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手段来抓,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推动我省职业培训工作实现新的发展。
二、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职业培训工作的主要目标
紧密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按照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推动职业培训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增强活力。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以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等级标准为基础、与现代产业体系发展相匹配、与社会充分就业相适应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基本形成以职业技术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企业等为载体,布局合理、设施先进、培训工种齐全的职业培训体系;基本满足不同人群、不同技能等级的职业培训需求。“十二五”期间,每年组织各类职业培训600万人次,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在岗职工得到至少一次岗位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个有创业培训愿望的劳动者都有机会参加一次创业培训。到“十二五”期末,全省高技能人才总量达400万人,占技能人才总量的比重达28%,基本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壮大的需要。
三、大力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
(一)实施就业技能普及计划。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对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退役士兵、城乡应届初高中和高校毕业生等城乡各类有就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劳动者参加各项就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均可按规定领取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政府向劳动者发放培训券(卡)的办法,简化补贴方式。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二)实施岗位技能提升计划。企业要建立职工岗位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安排职工到职业技术院校接受多种形式的技能训练。职工参加教育培训期间,企业要保障其工资和福利待遇。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和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费用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积极探索政府补助资金直补到企业和个人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自办培训实体或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等方式,积极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广泛开展南粤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广东技术能手、青年岗位能手评选活动,推动职工积极参与技能培训。
(三)实施创业技能引领计划。完善创业培训政策,制订创业培训服务标准,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整合社会资源,创建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和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构建创业能力测评、项目推介、成果展示和培训服务公共平台。开展以IYB(改善你的企业)和EYB(扩大你的企业)为重点的创业培训服务。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四、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一)大力发展职业技术院校。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院校建设,指导职业技术院校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调整专业结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接受6-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鼓励高校在校学生利用寒暑假或课余时间到职业技术院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取得相应学业学分,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省教育厅制订。
(二)鼓励发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一步完善扶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的政策,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教师培养、技能鉴定、就业服务信息、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参与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平等待遇。加大民办职业培训品牌培育力度,“十二五”期间重点培育30家示范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在高新技术区或产业园区建立职业培训基地或大学生就业前实训示范基地,采取政府投资建设培训场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租赁使用的办法,开展技能人才培训业务。
(三)加快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十二五”期间,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30个以政府投入为主、面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围绕我省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依托各类职业技术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建设70个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适应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需要,在县(市、区)一级建设一批集提供职业培训、技能实训、技能鉴定和推荐就业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依托企业建设20个技能大师工作站(室)。依托有条件的公共实训基地,建设5个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基地或世界技能竞赛选手集训基地。
(四)加强远程职业培训平台建设。加快全省远程职业培训信息网络建设,加强远程职业培训多媒体课件和模拟仿真实训辅助课件开发,大力推行远程职业培训。重点扶持欠发达地区开展远程职业培训活动。
(五)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高校、技师学院和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3-5个省级职业培训师资培训学院。建立完善职业培训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企业实践制度,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一体化”教师队伍。完善专兼职教师制度,鼓励技师、高级技师以及高级工程师担任专兼职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加强职业培训课程体系、培训计划大纲以及培训教材的开发。
五、着力提升职业培训质量
(一)建立职业培训供求信息服务制度。建立健全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和职业培训供求信息收集发布制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开发全省统一的职业培训公共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对全省职业培训机构和参训对象实行统一的实名制管理,实现职业培训管理信息化、动态化和规范化。
(二)完善职业能力开发评价制度。加快建立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内技能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能力考核相结合的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服务体系,为劳动者提供满足职业生涯技能提升需求的技能评价服务。推进国家级职业能力开发评价基地建设。结合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发展,组织开发新职业标准、新教材和鉴定题库。建立完善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与知识水平的企业内技能人才评价办法,允许职工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具体考评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订。
(三)建立职业培训联盟。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基础,职业培训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参与和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职业培训联盟。充分利用各类优质培训资源,建立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和企业相联合的职业培训网络体系,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职业培训。发挥工青妇及行业组织的组织优势,动员农民工、青年职工、女职工积极参与培训,用好其职业培训机构。鼓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开展定向订单式培训。深化校企合作,鼓励采取企业办学和院校设厂双轨培训模式,合作共建实训基地(中心)。
(四)规范职业培训和鉴定管理。加强对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规范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管理。建立职业培训质量督导制度,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评估认定一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示范机构,完善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考评员、督导员队伍建设,提高鉴定质量。
六、加大职业培训投入力度
(一)加大职业培训资金的投入。各地要整合各项职业培训资金,有条件的地区,要将财政性职业培训资金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各级财政要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经费,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规定,按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重点用于技能型人才培养。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也没有委托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按国发[2010]36号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具体办法由各地制订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建立培训资金实名管理制度,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以及申领职业培训、鉴定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跟踪管理。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防止骗取、挪用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强化绩效考核,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把职业培训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职业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财政、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广泛参与的职业培训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开展。各级政府要把职业培训工作纳入就业目标责任制考评范围,省将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二)科学制订规划。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制订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各项政策措施。
(三)优化培训环境。各地要及时制订并发布技能人才工资指导价位,引导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切实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对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政策上分别与大专、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探索建立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的机制。对在经济社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实行政府津贴制度。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情况、高技能人才占职工总量的比重和落实职工教育经费情况,可作为企业(单位)参加投标、评优、资质评估的优选参考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人才成才的典型事迹,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意义
劳动者是生产力的第一要素,职业培训是提升劳动者素质的基本手段和重要途径。加强职业培训,有利于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帮助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提高收入水平;有利于促进社会充分就业,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利于发展壮大技能人才队伍,实现人力资源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转变;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型升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培训重要性的认识,把职业培训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建设幸福广东的重要任务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手段来抓,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推动我省职业培训工作实现新的发展。
二、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职业培训工作的主要目标
紧密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按照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推动职业培训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增强活力。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以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等级标准为基础、与现代产业体系发展相匹配、与社会充分就业相适应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基本形成以职业技术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企业等为载体,布局合理、设施先进、培训工种齐全的职业培训体系;基本满足不同人群、不同技能等级的职业培训需求。“十二五”期间,每年组织各类职业培训600万人次,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在岗职工得到至少一次岗位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个有创业培训愿望的劳动者都有机会参加一次创业培训。到“十二五”期末,全省高技能人才总量达400万人,占技能人才总量的比重达28%,基本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壮大的需要。
三、大力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
(一)实施就业技能普及计划。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对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退役士兵、城乡应届初高中和高校毕业生等城乡各类有就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劳动者参加各项就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均可按规定领取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政府向劳动者发放培训券(卡)的办法,简化补贴方式。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二)实施岗位技能提升计划。企业要建立职工岗位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安排职工到职业技术院校接受多种形式的技能训练。职工参加教育培训期间,企业要保障其工资和福利待遇。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和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费用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积极探索政府补助资金直补到企业和个人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自办培训实体或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等方式,积极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广泛开展南粤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广东技术能手、青年岗位能手评选活动,推动职工积极参与技能培训。
(三)实施创业技能引领计划。完善创业培训政策,制订创业培训服务标准,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整合社会资源,创建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和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构建创业能力测评、项目推介、成果展示和培训服务公共平台。开展以IYB(改善你的企业)和EYB(扩大你的企业)为重点的创业培训服务。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四、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一)大力发展职业技术院校。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院校建设,指导职业技术院校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调整专业结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接受6-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鼓励高校在校学生利用寒暑假或课余时间到职业技术院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取得相应学业学分,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省教育厅制订。
(二)鼓励发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一步完善扶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的政策,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教师培养、技能鉴定、就业服务信息、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参与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平等待遇。加大民办职业培训品牌培育力度,“十二五”期间重点培育30家示范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在高新技术区或产业园区建立职业培训基地或大学生就业前实训示范基地,采取政府投资建设培训场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租赁使用的办法,开展技能人才培训业务。
(三)加快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十二五”期间,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30个以政府投入为主、面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围绕我省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依托各类职业技术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建设70个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适应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需要,在县(市、区)一级建设一批集提供职业培训、技能实训、技能鉴定和推荐就业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依托企业建设20个技能大师工作站(室)。依托有条件的公共实训基地,建设5个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基地或世界技能竞赛选手集训基地。
(四)加强远程职业培训平台建设。加快全省远程职业培训信息网络建设,加强远程职业培训多媒体课件和模拟仿真实训辅助课件开发,大力推行远程职业培训。重点扶持欠发达地区开展远程职业培训活动。
(五)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高校、技师学院和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3-5个省级职业培训师资培训学院。建立完善职业培训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企业实践制度,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一体化”教师队伍。完善专兼职教师制度,鼓励技师、高级技师以及高级工程师担任专兼职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加强职业培训课程体系、培训计划大纲以及培训教材的开发。
五、着力提升职业培训质量
(一)建立职业培训供求信息服务制度。建立健全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和职业培训供求信息收集发布制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开发全省统一的职业培训公共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对全省职业培训机构和参训对象实行统一的实名制管理,实现职业培训管理信息化、动态化和规范化。
(二)完善职业能力开发评价制度。加快建立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内技能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能力考核相结合的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服务体系,为劳动者提供满足职业生涯技能提升需求的技能评价服务。推进国家级职业能力开发评价基地建设。结合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发展,组织开发新职业标准、新教材和鉴定题库。建立完善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与知识水平的企业内技能人才评价办法,允许职工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具体考评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订。
(三)建立职业培训联盟。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基础,职业培训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参与和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职业培训联盟。充分利用各类优质培训资源,建立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和企业相联合的职业培训网络体系,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职业培训。发挥工青妇及行业组织的组织优势,动员农民工、青年职工、女职工积极参与培训,用好其职业培训机构。鼓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开展定向订单式培训。深化校企合作,鼓励采取企业办学和院校设厂双轨培训模式,合作共建实训基地(中心)。
(四)规范职业培训和鉴定管理。加强对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规范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管理。建立职业培训质量督导制度,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评估认定一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示范机构,完善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考评员、督导员队伍建设,提高鉴定质量。
六、加大职业培训投入力度
(一)加大职业培训资金的投入。各地要整合各项职业培训资金,有条件的地区,要将财政性职业培训资金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各级财政要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经费,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规定,按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重点用于技能型人才培养。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也没有委托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按国发[2010]36号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具体办法由各地制订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建立培训资金实名管理制度,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以及申领职业培训、鉴定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跟踪管理。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防止骗取、挪用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强化绩效考核,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把职业培训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职业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财政、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广泛参与的职业培训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开展。各级政府要把职业培训工作纳入就业目标责任制考评范围,省将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二)科学制订规划。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制订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各项政策措施。
(三)优化培训环境。各地要及时制订并发布技能人才工资指导价位,引导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切实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对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政策上分别与大专、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探索建立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的机制。对在经济社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实行政府津贴制度。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情况、高技能人才占职工总量的比重和落实职工教育经费情况,可作为企业(单位)参加投标、评优、资质评估的优选参考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人才成才的典型事迹,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