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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实施《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程》的决定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25日
全体会员:
  2011年8月5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程》以及“理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并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程.doc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附件: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工作规程
  (第五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理事会的决策作用,规范理事会的工作程序,保障理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是理事会的工作制度,对本会理事会及
  其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理事会是本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理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提出本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四)提出本会章程修改方案;
  (五)选举、罢免本会副会长;
  (六)确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职权;
  (七)审定本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核准注册会计师注册;
  (九)对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惩戒;
  (十)决定注册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和其他专门(专业)委员会人选并监督其工作;
  (十一)提出本会年度财务收支报告草案,审定本会预、决算方案;
  (十二)审定本会会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十三)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业务收费标准并监督其执行;
  (十四)聘任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部门负责人;
  (十五)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理事会成员的构成
  第五条 本届理事会理事19名,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市财政委员会委任的理事4名;
  (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选任理事,包括会长1名(由会员大会直选产生,为当然理事)、合伙人理事8名、非合伙人的执业会员理事5名和非执业会员理事1名。
  第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七条 本会设候补理事。候补理事包括合伙人候补理事3名、非合伙人执业会员理事2名、非执业会员理事1名。
  第八条 当理事会选任理事出现空缺时,由理事会从候补理事中按理事会理事选举时的得票多少顺序增补。空缺政府委任理事由市财政委员会委派,实行职位自然替代办法。
  第九条 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制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理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理事应清正廉洁、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理事职责,并充分反映会员、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理事实行问责制。选任理事应向会员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并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选任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情况应定期通过本会网站或刊物向会员公布。
  第十二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委托,代表本会处理有关事务,以本会名义对外参加社会活动;
  (三)监督、检查秘书处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审阅本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审阅本会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与理事会其他成员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理事会工作纪律;
  (二)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向会员大会述职并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五)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
  (六)每年为本会提供不少于40小时的义务服务;
  (七)在理事会下设的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任职,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第十四条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并由本会公告:
  (一)从执业会员选举的理事不再继续在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或转为非执业会员的,非执业会员理事转为执业会员的;
  (二)非合伙人理事成为合伙人的;
  (三)任期内无故2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连续6个月不能履行理事职责的;
  (四)任期内受到刑事处罚、因执业行为或经济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及以上的行业惩戒的;
  (五)任期内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经济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及以上的行政处罚和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的;
  (六)任期内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经理事会认定,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八)经理事会认定,利用担任理事职务的便利为本人或本事务所牟取利益的;
  (九)经理事会认定,因个人行为致使本会或本行业声誉和形象受到损害的;
  (十)本人自动辞去理事职务的。
  五、理事会会议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于双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五召开,每年至少召开六次定期会议。
  第十六条 各委员会提交的需由理事会审议的议案,应由委员会会议决议后,各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交秘书处,秘书处连同其他会议资料一起提交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议程和主要会议材料应至少提前3天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送全体理事和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并报送市财政委员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监督委员会委员可派代表监督会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代为行使会长职权。会长在理事会会议中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协会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本会候补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秘书处相关人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人员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应获得应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始得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内容为当次理事会上会议题及其内容。当场唱票、计票,并公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提议;
  (二)两名副会长联名提议;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以会议或全体理事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理事会会议的秘书工作,并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手机短信、邮件等形式通知各位理事,并载明召集事由及会议议程。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定期会议如有临时变动,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各位理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在五天之内以“深注协理字”文件印发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并在本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应按《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报送市财政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应履行本会章程的职责和义务,按时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及时签署本会文件,依据章程规定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会长不能按本会章程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会员大会有权罢免其会长资格。
  副会长不能按本会章程履行职责和义务的,理事会有权罢免其副会长资格。
  六、理事会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理事应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届内无故缺席会议两次以上者,按章程有关规定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理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会议过程中的个人意见或倾向。违反保密规定的,理事会可提请会员大会免去其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理事应当坚持独立性和自律性原则;在审议与本人、本事务所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予回避。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